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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人不守法的精神[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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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人不守法的精神[原创]

我国自古以来被称为礼仪之邦,而时至今日,中国人在世界舞台上的口碑又是如何呢?时常可以在新闻或者杂志中所见到有关中国人在国外不遵纪守法而引发的各类故事在让我们微微脸红的同时也是觉得十分窝囊,为什么咱中国人出去后就不能像老美那样遵守法律呢?
中国人不遵纪守法说轻一点,是现在的一种民风习俗,严格一点其实是从古代延续下来的民族文化导致了我们没有对于法律的信仰,再加上许许多多历史客观因素,揉捏到一块,就造成了现在中国的这般以遵纪守法为愚昧、以走后门钻空子为智慧的社会行为规范。上至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下至街头贩夫走卒,遵纪守法往往代表着一种无能。有能者早已通过强大的人际网络解决了一切问题了。

这个现象是如何产生,原因过于复杂。以我十分有限的学识进行推测大致分以下几点:

一、
五千年来的人治思想导致了人们对于权力的崇拜远远大于对法律的崇拜,权大于法时一切都可以通过暴力来解决,法律只是有权阶级统治的工具玩物。

二、
过去国家掌权的人(现在则是执法、行政的官员)对于制定出来的法律态度暧昧。有时执行,有时不执行。问题是什么时候执行呢?那显然是和自己的利益不发生冲突的时候,一旦有冲突,那么朕既是法、县官既是法、乡长既是法,从而上行下效,自元首至普通人皆懂得如何利用特权来合理规避法律的制裁。那么法律的存在自然也就是纸上画画,然后墙上挂挂了。

三、
家庭环境影响。既然从官品方面从上到下都这样,家里自然也少不了。孩子刚开始懂事,爸妈就教他怎么横穿马路、怎么随地大小便,等等等等。此乃一方面,另一方面中国的爸爸妈妈都是叫孩子怎么听话。在学校要乖乖地听老师的,在单位好好听领导的,自幼的教育就巩固了人治思想和日常权威这两个概念的重要性。所以我们自己感到自己法律意识太差的时候可以责怪一下自己的父母,但是当我们教育自己的子女时恐怕又是同一个样子。这就是从众行为。

四、
当今执法机构不力,法律系统疲软。法律的核心是利益的分配,但是当执行法律制定法律等等诸人的利益被他人把持在手里时又当如何?这就是现在我们的问题了。所谓法律机构当是独立的,在我国目前还是难以达到,缺了那个官印很多东西也就不灵光了。法官的工资想不想涨?那么你对于本地某个政府部门的案子就得仔细斟酌一下。法官虽然应该要保持正义客观,实质上肚子和帽子的问题都还是都要考虑的,考虑的东西一多正义自然也就落到一旁了。想想法官大人们都落得如此田地,在百姓心中尊严何在?那么法律的威严又何在呢?

五、
司法不独立了,立法、行政、司法都混到一块儿了,那么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就有点问题了。立法者想着怎么提高自己政治觉悟和进步的同时如何去求是地站在命中的角度上考虑呢?法律条例缺乏可操作性也就罢了,有时候甚至于民意不符,搞得很多新法律条例都是短命小鬼儿,出生之日就是消亡之日。作为他人附属组织的司法部门遇到上级领导时总显得那么力不从心,那怕是心有余也是力不足。长此以往将称为继中国男足之后急需壮阳的第二大部门。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又有谁会去信仰和崇拜呢?玩来玩去都是玩老百姓的法律,百姓又怎么会去敬仰从而信仰。


很多人一想到我们国人的不守法就想到什么横穿马路啊什么的,就像我前面提到的一些例子,那都太没见识了,让人很难有眼前一亮的感觉。这里有一条有些喜剧效果的例子:
2003年,据华商报报道,陕西省府谷县政府拖欠一施工公司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累计已经达到了380多万元。1212这家施工公司找到了主观野大公路项目的副县长杨志贤讨要工资,当施工方表示不给钱那只好起诉时,杨副县长竟然蛮横地说:“起诉你的,那是你的事情么,到头来有屁用,谁还能把县政府的门关了!”
这是如何失态的一位副县长啊,暂且不说我国政府官员大量从事商业活动经营各类场所的事情了,面对人家来县衙门找他打官司的时候,他虽然坐在县衙,而社会角色绝对是个彻底的泼皮无赖。小小县城,能够维护法律的人就是最大的违法者了,施工公司的人竟然还兴致勃勃地去打官司,这就是最喜剧的地方。因为他们不明白,坐在那里的其实才是当地最大的流氓。因为他的权力无人可以约束,自然可以为所欲为。仅此一点,至少在那么个县城还是一个人治的社会。
而像我们失态的杨副县长这样的认为法律“有屁用”的官员绝非一个两个,也非1%或者2%那么一点点。当基层干部普遍反应法律“有屁用”的时候,可想而知基层的群众们对于法律的力量感到多么的不信任,对于法律的援助有多么的怀疑。


至此,我们很容易发现我这篇文章的题目其实缺了一个主体,是谁不守法?答案一:论中国人不守法的精神;答案二:论中国百姓不守法的精神;答案三:论中国权势群体不守法的精神。实际上第三个问题永远会导致前两个问题的发生,而第三个问题我们是解决不了的。换言之,我们对此问题讨论的意义在于讨论本身,改成如何“解决”的话目前而言就是个伪命题了。能够解决问题的只有第三类人,那么这个问题应该是一个更为高尚更为高境界的问题了。社会是在慢慢改进的,人类也是在慢慢自我进化的。但是社会制度的进步与社会进步脱节时,那么就是一个既是喜剧也是悲剧的闹剧了。


总结一下不守法精神的源泉及发展脉络:熟人社会引起对于日常权威的崇拜,权力凌驾于法律使人漠视了法律,执法者违法则上行下效,司法工作者没底气,法不得民心无生机。
社会的问题总是这样,可以侃侃而谈确总找不到好的解决办法,我想这就是法学工作者众多苦恼之一吧。至少目前我们离信仰法律还有着很远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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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郎 金币 +38 鼓励! 有部分引用网上资料 2008-11-2 16:23
  • 周郎 原创 +1 鼓励! 有部分引用网上资料 2008-11-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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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中国人来美国旅游的人数越来越多,可是每次在不同的场合听到的中国各地方言却是那样的刺耳,
对于美国的法律是那样的抵触,“为什么美国佬不让我们在房间内抽烟,这是违反人权”
“为什么不可以乱扔烟斗,随地吐痰,这里又没有给老子准备垃圾桶”
我们不要讲大道理,首先中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意识应该建立,学习尊重他人,然后才考虑什么是人权。
几千年的文明如果是这样继承的,这说明我们要检讨这种文明是否和现代社会一致,
然后才可以探讨更深层次的公民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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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郎 金币 +5 回复认真,鼓励! 2008-11-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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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的法治意识不应该是上层赐予的,而应该是自身的真切感受。在西方资本主义革命之前,有一个思想启蒙运动,当时伴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近现代的法治和人权思想深入人心。而这只是一个思想的准备,人们通过反封建专制的革命和数次与封建复辟势力的抗争,通过流血牺牲,真切地体会到法治和权利制约的重要性。当国人深受无法制无制约的毒害之后,总有一天会意识到民主法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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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郎 金币 +5 回复认真,鼓励! 2008-12-21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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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把关系学发展成为了畸形的学问,本来关系是一个积极的词汇,但是现在被老百姓所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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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这个何必多谈
自有共产党来管
我们看图下篇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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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我想起了秦国的律法。
1.如果丈夫偷钱一千元,妻子藏匿三百元,妻子应该怎样定罪?如果妻子知道丈夫偷钱而藏匿,当以偷钱三百元论处,如果不知道,不追究。(原文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论妻?妻智[知]夫 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 ;不智[知],为收)
  
  2.甲杀了人,没有被发现,现在甲因病死已埋葬,之后才有人告发甲,杀人系属实,问应否对甲论罪并没收其家属?不予受理。(原文:甲杀人,不觉,今甲病死已葬,人乃后告甲,甲杀人审,问甲当论及收不当?告不听。)
  
  3.丈夫有罪,妻先告发,不没收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衣物应否没收?不应没收。(原文:「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
  
  4.出使到诸侯国,臣服于秦的属国,随同出使的邦徒和伪使不归来,使臣不连坐。”什么叫“邦徒”、“伪使”?与使臣一起出使的本国随从和官吏,不是使臣自己的家人的,称为邦徒、伪使。(原文:「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
  
  5.甲偷盗脏钱一千元,乙知道他偷钱,却分其赃钱不足一元,问乙应该如何判罪?答:与甲同罪.甲偷钱并买了丝线送给乙,乙接受了丝线,但不知道甲偷钱,乙应该怎么处置?不予追究。(原文:甲盗,脏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除恶扬善不光是政府的事情,更是每个公民的事情
  
   每一条法律都是以全社会的利益为第一位,这才是真正的天下为公!群众每个人不光有权力监督,更有义务监督身边的人,除恶扬善不光是政府的事情,更是每个公民的事情。

1.夜间行窃,脏钱值一百一十元,其妻子、儿子知情,还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妻子与儿子应当与丈夫同罪。(原文:削[宵] ,臧[脏]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与食肉,当同罪。)
  
  2.甲控告乙杀伤人,经讯问乙是杀死了人,并非杀伤,甲应受奖,奖赏多少?应奖赏黄金二两。(原文:甲告乙贼伤人,问乙贼杀人,非伤 [也],甲当购,购几可[何]?当购二两。)
  
  3.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在旁边的人不加援救,其距离在百步以内,应与在郊外同样论处,应罚二甲。(两领衣甲之价)(原文: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 [野],当赀二甲。)
  
  4.有贼进入甲家,将甲杀伤,甲呼喊有贼,其四邻、里典、伍老(相当于居委会干部和同一个单元住的楼长)都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甲呼喊有贼,问应否论处?四邻确不在家,不应论处;里典、伍老虽不在家,仍应论罪。 (原文: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大家对目前在大街上抢包儿,在公交车上抢钱、偷钱的事情都已经思空见惯了,谁还知道什么叫做正义?儒家鼓吹无私的奉献,给为维护正义而流血牺牲的英雄们口头的表扬,这本身就是对正义的亵渎。我们也常听说某某高官因为贪污受贿动辄几千万,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很少获死刑,死缓只是给老百姓一个心理安慰而已,对于士大夫们来说是一个起死回生的后门)。而他们的妻子不知道他们的花园洋房、奔驰宝马是从哪儿来的吗?他们的儿女不知道他们用来炒股、开发房地产的千万资金是从哪儿来的吗?不对他们制罪这就是废弃了天下为公的大道。“精英”们天天叫喊着“自由民主”,只是为他们自身变本加力的为所欲为寻找法律上强大的支持。现在最有人权的国家,某些“精英”们眼里的天堂——美国,也只是三权分立,互相监督,我们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公安、法院分立,之外又设检察院以监督法律的公正,但腐败现象还是愈演愈烈,后来国家又成立反贪局,可中国的腐败指数不但不下降,反而连年升高。而两千年前我们伟大的祖先,就已经把监督的权力和义务真正的贯彻到了全体人民。当然,更包括官吏之间的互相监督。

真正的孝道
  
  1.老人控告儿女不孝,要求判以死刊,应否经过三次原宥(谅解,宽大处理)的手续,不应原宥,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走。(原文: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
  
  2.殴打祖父母,应黥为城旦舂。(在脸上刺字,男的罚修筑城墙,女的罚为公家舂米,相当于劳动改造”)如殴打曾祖父母,应如何论处?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原文:「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
  
  3. 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打断了四肢、手指,或造成脱臼,问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剃光 鬓毛服劳役)(原文:妻悍,夫殴治之,夬[ ]其耳,若折支[肢]指、胅 [体],问夫可[何]论?当耐。)
  
  4.擅自杀死孩子,应黥为城旦舂,如果孩子刚出生时先天畸形及残疾而杀之者,不予论罪。如果生的孩子,身体健全,无畸形,只因孩子多,不愿意让他存活,而杀子,应该怎么论罪?以杀子罪处理。(原文:擅自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子,何论?为杀子)
  
   毫无疑问,秦律比东汉以后两千年来任何一个朝代都公平,当然,有些地方也不尽人意,比如在脸上刺字这样的法律还是应该废除的。但秦律的构架是比西方律法完善百倍的,它解决了西方政治体系所不能解决的所有难题。现在,全中国的大街小巷都充满了孝道仁义,我们能做到父慈子孝了吗?秦人是很讲孝道的,但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孝道要以不违反法律为前题,而法律是以天下为公(即以全社会的利益)为原则的,也可以说法是以尊循着道的规律法则而产生的,在秦代,德是作为法的从属性工具而存在的,废弃了大道,法就会被改变了,所以法也就失去了维护正义的作用,德也就无从谈起了。这正如老子所讲的: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还有:绝仁弃义,民复孝慈。可以看出老子对虚伪的空洞的只讲在口头的仁义孝慈的痛恨。

秦是不是动辄使用酷刑逼供呢?在《秦律——封诊式》里有这样的条例:
  
  1.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进行追查,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好,恐吓犯人,是失败。(原文:治狱,能以书从 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2.凡审讯案件,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使受讯者各自陈述,虽然明知是欺骗,也不要马上诘问,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诘问的时候,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没有清楚的问题,继续进行诘问,诘问到犯人辞穷,无法自圆其说从而多次的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拷打犯人必须记下,爰书(文中“爰书”意义广泛,包括司法案件的供辞、记录、报告书等——录者注):因某多次改变口供,无从辩解,对其拷打讯问。(原文:讯狱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
  
   根据《封诊式》,秦允许刑讯逼供,但有所限制。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多次变更口供,不老实认罪的人。审讯分成三等:上、下、败。上是不施刑讯就侦破了案件;下是动用了刑讯才侦破案件;恐吓嫌疑犯,则属于失败。不过这里的“有恐为败”想必是没有侦破案件的情况。

尽管法律有了限制,但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刑讯逼供的情况一直都是十分严重的。现代就没有了吗?。在复杂的政治背景下,拷掠就更加可怕了。《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李斯受刑的可怕情形:李斯入狱后虽然屈服,但仍希望皇帝的使者来对质的时候能够替自己伸冤。赵高便派人假冒皇帝的使者来听取他的冤情。李斯一旦以实相告,就会紧接着受到酷刑。但他仍不屈服,赵高便又派人来假冒皇帝使者,如此反复十几次,当皇帝的使者果真来了的时候,李斯无法分辨真假,只好不说话了。于是李斯谋反的案件得到“证实”。追随赢政大帝开创万世之伟业的李斯,就这样含冤死去。这是刑讯制度弊端的一个明显的体现。不过案办到这种程度,也跟胡亥的愚蠢有关。如果赵高跟嬴政玩这一手,必死无疑(可怜的李斯,他可能没有想到胡亥居然这么愚蠢)。


秦律的几个特点:
  
   秦律为什么能使整个国家象一部巨大的机器一样,高效的运转起来呢?约而详即是它的关键,秦律详细到什么程度呢?举两相有趣的例子,我们就能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了。
  
  1.工匠选择夯墙用的立木,立木本可使用而标上不可使用的记号,罚二甲。工匠在立木上标记为不可使用,以致不敷装设者的需要,装设者经过报请仍使用了,应罚认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原文:工择干,干可用而久以为不可用,赀二甲。 工久干曰不可用,负久者,久者谒用之,而赀工曰不可者二甲。)
  
  2.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主管农业的副县长)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养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相当于生产队长)三十天的工资;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养牛者两个月工资,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村长)十天的工资,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原文: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 絜,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 厩苑律。)
  
   秦律之复杂严谨是历代所没有过的,那么对于大家最熟悉听说最多的关于“徭役”和“军功”是怎么规定的呢?不用全部的了解,我们也能大有收获。
  
  1.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征发徒 作城邑的工程,要对所筑的墙担保一年。不满一年而墙坏,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有罪,令原来修墙的徒 重新修筑,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 原文:御中发徵,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 [也],及诣。水雨,除兴。兴徒以为邑中之红[功]者,令 [嫴]堵卒岁。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 [徭]。)
  
  2.在战争战死,应将爵授予其子。如后来察觉该人未死,应实在夺其子的爵位,并惩治其同伍的人;那个未死的人回来,作为隶臣。 (原文: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
  
  3.不应自军中领粮而领取的,皆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如不是官吏,罚戌边二年。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令、县尉、士吏没有察觉,罚一甲。军人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出卖军粮,罚戌边二年;同属一车一起吃军粮的军人、屯长和仆射不报告,罚戌边一年;县司空、司空佐史、给军卒兵器,质量不好,丞及库的啬夫和吏均罚二甲,撤职永不叙用。 (原文: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 [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 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 军人禀所、所过县百姓买其禀,赀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赀各一甲。 禀卒兵,不完善[缮],丞、库啬夫、吏赀二甲,法[废]。)

在第一条里面我们可以看到,为朝廷征发徭役,迟到三天到五天只是斥责而已(如同现代的大会写检查)如果因大雨而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但我们在司马迁所著的《史记——陈涉列传》里面看到: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睡虎地秦简》的主人死于公元前215年,而陈胜、吴广起义在209年,短短几年,秦法怎么会变成这样?在《资治通鉴·卷第七·秦纪二》载:“赵高曰:‘陛下严法而刻刑,令有罪者相坐,诛灭大臣及宗室;然后收举遗民,贫者富之,贱者贵之。尽除去先帝之故臣,更置陛下之所亲信者,此则阴德归陛下,害除而奸谋塞,群臣莫不被润泽,蒙厚德,陛下则高枕肆志宠乐矣。计莫出于此。’二世然之。乃更为法律,务益刻深。这样混蛋的逻辑秦二世竟然欣然同意,可见其怎样一个政治白痴!  
  
   我们都知道,在秦国如果在战场上斩获敌人‘甲士’(军官)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公士) 、田一顷。宅一处和仆人一个。二级爵位就能使自己身为奴隶的亲人成为自由人,但如果在战场上阵亡呢?上面第二个条例说明有爵位的战士、军官阵亡是可以由儿子继承爵位的,功勋制给了每一个人(哪怕他是庶民甚至是奴隶)建功立业的平等机会。其实秦国的功勋制并不只反映在战争上,比如前面说的养牛都有功勋制的影子,秦代有考核制度,但更注重实际操作,比如考查养牛户是不是尽职,是直接用眼睛看牛的身体状态,而不是看养牛户报上来的数据。至于官吏的任用,更是着重于功勋制,我们现在的考核制(科举制)选出来的只是知识记忆,并不能显示一个人的真正能力。至于选举制和察举制,更是取决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交织纵横的各派力量。只有少数人是政绩突出而升官进级的。(这个政绩在人民心中会有一个衡量)
  
   通过第三个条例我们能看到,秦帝国的监督制度不只是百姓之间的监督,更渗透到军队、政府乃至整个国家的方方面面,我们用一个现代的名词称其为“全民监督”。

公安、法院分立,之外又设检察院以监督法律的公正,但腐败现象还是愈演愈烈,后来国家又成立反贪局,可中国的腐败指数不但不下降,反而连年升高。而两千年前我们伟大的祖先,就已经把监督的权力和义务真正的贯彻到了全体人民。当然,更包括官吏之间的互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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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的劣根性自古以来有太多,不守法是相当突出的表现之一。

在我们大肆鼓吹5000年的悠久历史和文明的同时,谁曾想一下仅有200年历史的美利坚法制建设已经走在我们的大前面。

法制建设进程,任重道远。

国民素质提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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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区 GMT+8, 现在时间是 2025-3-19 19:17